第一千二百六十一章、再决高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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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制建设尚不健全,债务清偿难度大。

        第一,我国民营企业占比较高,民营企业在管理方式、内控机制、风险管控的等方面都相对落后,在债务形成时往往不会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追溯债券。

        第二,我国检察院、法院、公安系统在职权及履职方面相对分离,从现实情况来看,如果通过司法机关进行债务清偿,即使已进行审判,后期清偿难度仍然较大:

        一是司法机关对欠债企业的资产进行冻结清偿的时限较长

        二是除了土地厂房等固定资产清偿处理较快之外,其他资产如存货、应收账款、无形资产等清偿难度均较大,往往造成债务仍存在大量缺口情况。

        (四)利率市场化不断深入,信贷规模进一步收紧。

        自2004年以来,我国央行基准利率不断上升,到2015年年底取消银行贷款利率上限,我国银行信贷市场利率市场化基本完成。

        随着银行系统对利率定价权进一步提高,信贷市场供需不平衡情况日益明显。

        一方面,“垒大户”、“扎堆投放”情况增多,贷款资金多倾向于投向上市公司与大企业,造成供大于求

        另一方面,大部分企业在融资中却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情况。

        同时,随着银行利率提高,社会民间融资利率也进一步提高,对欠债企业来说无疑雪上加霜,使“三角债”加速恶化。

        解决“三角债”问题的对策分析

        针对以上分析的“三角债”的形成原因,提出以下对策方案:

        (一)成立专门“三角债”清偿中心,由国家机关统一规划管理。

        一是将我国“三角债”纳入统一的清收管理中,进行统筹规划管理,防范出现系统性信用风险。

        二是从司法介入、社会安抚、破产清算、资产拍卖、债务清偿进行步调一致的安排部署,提高清偿工作效率。

        三是由国家出面参与到“三角债”的清偿工作,统筹联系银行、地方政府等机关单位,加强沟通交流,对于尚能维持发展的债务企业进行盘活救助,维持社会经济的有效运转。

        (二)深入推进“债转股”运作模式。

        一是探索“债转股”模式,盘活社会经济资源,为欠债企业留足充分的发展空间与时间。

        二是延长债务支付时限,并改还本付息制为定期分红制,进一步减少企业债务还款压力。

        三是由股权方参与到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中,加强先进观念与管理方式的沟通与交流,提高企业战略眼光,促进企业发展与转型。

        (三)加强诚信经营道德宣传,同时提高法制约束力度。

        一是加强道德建设,结合小微企业现状建立信用评估平台,使小微企业积极树立诚信意识。

        二是引导小微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使之能够满足融资过程中规范财务信息的要求。

        三是引导企业在政策引导下积极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产业集聚能力和综合融资能力。

        四是加强法治建设,树立交易规则与契约精神,同时增加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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