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二章 山的阴影(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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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梵蒂冈禁书目录里,有一本格劳秀斯所写的《海洋自由论》。
    瑞典也有东印度公司,它是在1626年由古斯塔夫二世所创立的,不过要一直等到1731年瑞典的东印度公司才正式设立并且贸易,公司最大的一个股东是一个苏格兰籍英国人,他是1727年关闭的位于奥斯坦德公司的拥有者,拥有丰富的东印度贸易经验。
    在战争第二阶段,神圣罗马帝国取胜后,古斯塔夫选择与荷兰组成联合舰队,并且因为得到了法国的资金资助,于1年登陆波美拉尼亚,开始了三十年战争的第三阶段。
    由于这层关系,格劳秀斯在《海洋自由论》中的许多观点是帮着荷兰人说的,更何况格劳秀斯当时还是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法律顾问。
      1613年时,他跑到伦敦参加一次会议,为荷兰东印度公司在香料贸易中的垄断行为辩护。此时英国和荷兰已经取代了西班牙和葡萄牙,或者说以前只有西班牙和葡萄牙有远洋航海的能力。
    在小册子上的第六章写到:葡萄牙人声称占有海洋或航海权的理由是亚历山大教皇的赐予,这种赐予在商业贸易的范围之外,对于事物没有任何效力,监狱海洋或航海权不属于任何人,随之而来的结论是它既不能被教皇赠予,也不能被葡萄牙人接受。这种赠予的公告没有法律效力,或者说它只是教皇希望对西班牙和葡萄牙之剑争端进行调停采取的措施,而且他无意侵犯其他国家的权力。此外西班牙和葡萄牙各自拥有的半球主权没有法律依据或精神基础,亚历山大六世对非基督世界以外的人民没有世俗权力,除非教皇是整个世俗世界之主,否则不能说他在贸易方面有普遍的权力。
    所以这本书出版半年后就被禁了,然而这场“书籍战争”却打响了,只不过当时日心说和地心说的影响力更大,毕竟有伽利略和布鲁诺。
    如果双方都没有意愿,那就会和200年前的巴达霍斯会议一样,开几个月没有一点成果,代表们手里拿着完全变形的世界地图,从葡萄牙到印度的航线被拉得很~~~长,长到让人怀疑有生之年能不能到达印度。
    在荷马史诗中,古希腊世界并不存在超国家的机构,给特洛伊和阿尔戈斯人谈判解决海伦的问题。
    事实上国际法则只是对“同意”(co)的国家有约束力,它以前是、现在也是国际法的基础。
    假如炮轰哥本哈根的行为被定义为海盗,1802年包括美国在内的多国联军攻打了阿尔及利亚,迫使别伊释放了基督徒。
    从中世纪开始,地中海沿岸一些国家就存在“普遍管辖”一词,格劳秀斯的解释是,对于影响到整个人类社会的罪行,受到犯罪影响的国家就没有那样至高的权力或裁量权,因为其他独立的国家或其统治者也有权力实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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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林德沃是国际罪犯,他的罪行对整个魔法世界,乃至麻瓜世界都产生了影响,基于法国当时受其犯罪影响和“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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